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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据馆藏档案显示,5月13日,北京16所高等专门以上学校的学生到京师地方检察厅自行投案
被捕学生被营救回校,大家以为这件事情到这里就平息了。但是事实远不像人们想象的这样简单。早在5月4日晚内阁紧急会议上,内阁大员们就对北京大学和蔡元培十分不满。总理钱能训甚至说:“蔡鹤卿校长地位不能动摇,假若蔡死则何如?”于是在社会上有很多传闻纷纷而出,有人说:“曹汝霖、章宗祥行将报复。”有人甚至说:“曹汝霖、章宗祥一方面以三百万金购人刺蔡,一方面派人焚北大校舍,杀北大学生。”还有人说:“徐树铮已经调来了军队,在景山上架起了大炮,准备轰击北京大学。”
段祺瑞此时还指使安福系阁员提出要整顿学风,他们首先就是撤换北大校长蔡元培,派胡仁源代北大校长。而曹汝霖以学生烧了他的房子,打了他们,向为首的学生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面对这样的情景,蔡元培被逼到了“悬崖”边上。5月8日下午,蔡元培突然接到必须马上出走的紧急消息。9日晨五时半,他留下一封信:“我倦矣!‘杀君马者道旁儿也。’‘民亦劳止,迄可少休。’我愿少休矣!”就秘密出京了。
没想到蔡元培出走,曾经被蔡校长保释出来的被捕学生马上遭到了审讯。从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5月10日京师检察厅将32名学生传唤到庭进行正式审讯。审讯笔录中记载,许德珩等人坚决否认他们烧毁曹宅及殴打章宗祥的行为。
据馆藏档案显示,5月13日,北京16所高等专门以上学校的学生到京师地方检察厅自行投案。学生们在陈诉自行检举书中写道:“窃学生等本不应干预政治,近以山东青岛问题祸迫眉睫,义愤所激不能自已,致有五月四日之事。学生等诚无状,理合依法自行投案,静候处分。” 附呈北京高等专门以上16学校学生自行检举名册一本,名册中是全市五千多名学生的名字。
5月14日,许德珩等32名学生呈送京师地方检察厅声明,他们在声明中提出:“曹、章等卖国罪不容诛,凡有血气罔不切齿。五月四日之事,乃为数千学生万余市民之爱国天良所激发,论原因不得谓之犯罪……检举曹、章等卖国各款按照刑律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之罪,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始足以服人心。乃曹、章等卖国之罪,畏不检举,而偏出传票传讯学生,不平者一。学生等三十二人并无一人系当场捕获者,既非当场捕获,亦不过数千人中分子之一耳。钧厅传讯加以‘嫌疑’二字,果有嫌疑耶,亦应与数千人同时讯问,何得单传生等。不平者二。公民团捣毁议会,殴打议员,被逮者百余人,释放之后,未闻依法办理。五月四日之事,痛外交之失败,忿卖国之奸人,悲愤所激不能自已,非公民团所可比拟,而钧厅公然传讯。不平者三。……特提出声明:如钧厅认为有再讯之必要,嗣后不论其为传票,为拘票,请合传十六校学生,德珩等亦当尾同到厅静候讯问,决不能单独再受非法之提传也。” 这份档案字迹清晰,字里行间显出学生们的激情和勇气。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显示,许德珩等爱国学生被捕案最终以“不起诉”结束
6月4日,京师地方检察厅侦查终结,将许德珩等32名学生以骚扰罪、放火罪、伤害罪向地方审判庭提请豫审。但是从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史料中,鲜有提及此案法院豫审的结果,很多人都以为这一案件就不了了之了。
笔者查阅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发现,在档案中收录了这一案件的法庭裁决书。档案记载:1925年1月31日,京师地方审判庭刑事第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裁决。裁决书裁明:“本案被告人许德珩等三十二人被诉犯刑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骚扰罪,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之伤害罪,犯罪时期均在本年一月一日临时执政大赦令以前。除依照该项赦令及刑诉条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应不起诉外,所应研究者即该被告等是否构成放火罪是也。查是日学生赴曹宅时,初因大门紧闭在外衅骂,迨砸毁后窗实行搭肩跨入。其时军警在场弹压。该宅西北隅火祸大起,虽警察等有目睹学生用火柴燃烧窗户之举,及曹宅仆人张显亭、燕筱亭供有学生用报纸、汽油将围屏点着,始行起火等语,究竟何人放火,该被告等三十二人有无放火行为,及起火当时该被告等是否在场,传讯当时在场弹压之保安队长李昌言、队兵关材厚等十余人及曹宅仆人张显亭、燕筱亭二人,均称不认识。则该被告等是否确系放火正犯,已属无从证明。况查被告等三十二人或在曹宅门外拿获;或在曹宅后门外拿获;或在曹宅附近各胡同拿获,并无一人在曹宅门内被捕者。质讯该被告等又均供称伊等是日均因人多拥挤未进曹宅等语。察该校情形尚非狡饰之辞。综上论断,许德珩等被诉放火一罪,证据均嫌不足。依刑诉条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应不起诉。”
从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德珩等爱国学生被捕案终以“不起诉”而告终。而此时如火如荼的学生运动继续风起云涌,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在中华大地上熊熊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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