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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
2.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一般是指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各族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对土地的权利,依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确定。建国以后,土地所有制形式有: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和农奴份地。
动产所有权: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如武器、牲畜、农具、奴隶等都属于动产。与土地不同,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非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所有人可对任何该动产的持有人行使追及权。
②债权。其特点如下:
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严格界定。
契约的种类只有买卖、借贷和使用借贷等几种;订立契约注重形式,必须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经过法定的程序,讲固定的套语,做固定的动作,契约才能成立和有效。
保留债务奴役制。
③婚姻家庭。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
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
④犯罪与刑罚。
3.教会法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其基本渊源是:《圣经》、教皇教令、宗教会议决议、宗教法规汇编。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②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教会法规定,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教会法还把什一税、初生税、坐堂税和修道院税等税收,以及诉讼费、赠与继承等,定为教会取得合法财产的方法。
债权制度。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教会法还发展了契约终结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面也就不受契约约束。另外,教会法规定,凡以信用作为“抵押”而发生的债务关系,均须履行。
③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夫一妻制;
婚姻关系的缔结应经当事人同意,要举行宗教仪式;
禁止离婚;
限制近亲结婚;
夫妻之间的不平等;
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仍由世俗法律调整。
④宗教裁判所,是13世纪罗马教皇在西欧设立的特别刑事法庭,其根本任务是镇压异端以及一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其基本特点如下:
不需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查;
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
刑讯逼供,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刑罚是苦修赎罪、没收财产和死刑(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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