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 烈士子女。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的条件考生未有降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降分。
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政策进行自主招生,各省市自主招生降分标准为北京大学当年在当地录取线下30分以内给予正常录取,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突破教育部关于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自主招生考生的加分和各省市的政策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
自主招生考生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在专业录取时可享受降10分的优惠政策。如高考投档成绩未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按照其享受的相关降分政策进行投档,以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自主招生单独投档的省份,按照其政策规定,自主招生不占用已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在自主招生非单独投档省份,当自主招生候选人需要自主招生加分才达到当地录取线时,按教育部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单独投档,不占用当年在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 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751407,传真电话010-62554332,
电子信箱 bdzsb@pku.edu.cn ,北大招生网www.gotopk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