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2010年招生简章

2011-03-23 14:21:42   字体放大:  

第十三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我校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差不大于200度,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我校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四)我校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毕业生,因办学条件所限,只招收女生。

第十五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班,面向北京市的全体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顺义区)进行,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根据教学安排,学校在其它省区招收的定向生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就业。

第十六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医学检验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在燕京医学院,住顺义校区。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但考生条件须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在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八条 我校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

第十九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学生上课地点分别在北京卫生学校和北京护士学校。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困难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生经济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2010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2010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专刊。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考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的北京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 我校2010年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0年临床医学专科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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