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香港中文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 结合香港中文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香港中文大学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等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计划于2011年招收300名本科内地生。
第四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范围为北京、重庆、上海、天津、安徽、福建、贵州、广东、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西、江苏、辽宁、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浙江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十五省、市、自治区。(招生范围以国家教育部公布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香港中文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经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拨款资助。获国家教育部列入提前录取批次重点高校名单。
第六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招生咨询及行政工作由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统筹负责。
第四章 学制
第七条 香港中文大学所有本科课程均采用灵活的学分制度,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收入学的学生,修业期为四年,须至少修毕123学分,其中包括主修课程规定必修的学分,以及通识教育、体育、副修或选修科目。学生可按个别情况及兴趣订定其修业进度,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并符合主修课及大学其它毕业规定,便可获颁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后即成为正式本科生,入学时就其所属文、理、工、商基础班的相关学系中选择并提出专业意愿。学生于第一学年修习所选择主修专业的基础科目,及其它通识、语文等课程,利用第一年时间了解自己的专业兴趣,适应新的学习及考试模式。学生于第二学年确定主修专业。
第五章 录取
第九条 获国家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学在上述25省/市/自治区通过提前批次录取本科生。
第十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内地招生计划分设文、理、工、商四个学科门类,文科类包括文学院、教育学院、法律学院及社会科学院;理科类为医学院及理学院;工科类为工程学院;商科类为工商管理学院。香港中文大学只招收普通本科生。
第十一条 香港中文大学专业设置分「奖学金基础班」、「文科基础班」,「理科基础班」、「工科基础班」及「商科基础班」五项。「奖学金基础班」已包括文、理、工、商基础班,获录取学生可于入学时选择其中一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在符合香港中文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香港中文大学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同分的情况下,则先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十三条 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以150分为标准满分计算,自费生的英语成绩须达120分或以上;奖学金生则须达130分或以上。
第十四条 奖学金基础班只录取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志愿的考生。非奖学金基础班只在一志愿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志愿,但不设高校志愿分数级差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本校不考虑对考生的各类照顾加分优惠政策,将依据招生办公室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调阅档案,并以考生的高考实际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本校预留若干自费机动名额。大学可根据生源情况及考生成绩,在个别省/市/自治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量调整及确定提档比例。
第六章 学费
第十七条 香港中文大学非本地生的学费为每年100,000港元。住宿费约9,000港元,其它杂费、生活费每年约需30,000港元。另在首学期须缴付一次性保证金450港元(学生离校时,如无须赔偿任何费用,则保证金予以发还,但通常移作学生的毕业费)。
第七章 奖学金
第十八条 香港中文大学提供全额奖学金予录取入读「奖学金基础班」的内地学生。(请参考奖学金章程)
第十九条 同时选择报读奖学金及非奖学金基础班的同学, 倘高考成绩未达奖学金班的录取线, 香港中文大学将考虑其非奖学金班的专业志愿, 按其高考成绩择优而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 选择报读奖学金基础班为专业志愿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内地学生来港就读,可以因私身分申请「进入许可」标签,香港中文大学将安排获得录取的同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标签。学生取得标签后,须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办赴港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于8月中旬抵港就学。大学将举办各类迎新活动,以及安排注册、选课等辅导,协助学生适应学习生活。
第二十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为: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兆龙楼201室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电话: (00852) 2609 8946或13068470068(内地号码专线);传真:(00852) 2603 5184;电邮:ugmain@cuhk.edu.hk;网址:http://www.cuhk.edu.hk/adm/mainland。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