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