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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17年度自主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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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四、录取规则

1、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2、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

3、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4、按照上级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口考生。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各专业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考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农村户口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得低于城市户口考生的最低分数线15分。

5、根据京民发【2012】29号文件精神,对北京籍退役士兵采取倾斜政策:

6、学院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择优录取。

7、考生总分相同、考核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排序,笔试仍出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为语文、数学、英语。若仍相同,高中阶段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9、若专业报考人数不满该专业招生计划,也坚持筛选录取;自主招生未招满计划,经北京教育考试院同意,转入高会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录取。

10、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学院网站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网同时进行公示。

11、录取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会统招和高职单考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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