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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2011年自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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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四章A计划候选人的选拔与认定

第14条A计划是我校针对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特长特别显著的优秀学生所专门设立的人才选拔计划。

第1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参加A计划候选人的专门选拔:

(1)在自主选拔申请材料书面评审中,经我校特别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审查认为有必要予以专门考查的;

(2)在自主选拔初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3)在自主选拔复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16条熟悉我国中学教育的著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正职负责人等认为考生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用我校拟定的书面形式对学生给出评价。相关专家的书面评价意见将作为第15条第(1)项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17条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申请者,除按要求参加自主选拔全部初试、复试外,我校还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考生的专门测试。

第18条专家组综合考生初试、复试和专门测试的结果,给出认定意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优惠幅度可以不受本办法第12条的限制。

第五章B计划候选人的选拔与认定

第19条B计划是我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考生所设立的试点选拔方案。B计划试点省份为新疆、湖南、江西、广西、甘肃、四川、陕西、海南等。根据本办法确认的B计划候选人,可以获得自主选拔认定,在高考录取中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20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我校B计划候选人。

(1)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长期生活、学习;

(2)对于国家和社会有特别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品格高尚,有为国家重点行业、艰苦地区发展长期奉献的志向;

(3)心理健康,对于个人现状和成长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4)学习成绩在同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的考生中表现突出,基本能够达到我校对于新生的学业要求。

第21条申请B计划的考生,除按照普通自主选拔的程序进行报名外,还应当按照我校要求单独提交补充材料。

第22条经我校专家组对考生申请材料书面评审通过后,申请B计划的考生应当参加自主选拔的初试。我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结合考生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复试考查方案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23条对于可能获得认定的考生,一般应由我校专家组赴考生日常生活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考生及其家庭的全面情况。

第24条专家组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初试、复试和实地考察情况给出初步意见,确定拟入选B计划的候选人名单及其优惠政策。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优惠幅度不受本办法第12条的限制。

第六章自主选拔认定中的其他情况

第25条符合自主选拔基本条件,有志于报考我校国防、定向专业的考生,应当在申请自主选拔时将国防或者定向专业作为本人第一专业志愿。在认定过程中,其初试的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复试中增加与国防、定向生相关的特殊素质的考查。

第26条艺术特长生的选拔办法另行发布。同时符合艺术特长生和自主选拔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兼报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按照各自的规定参加选拔、认定。

申请艺术特长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艺术测试成绩为一级以上但未达到艺术特长生认定标准的,可以根据其AAA测试的成绩择优给予不超过30分的认定,并纳入自主选拔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

第27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办法另行发布。同时符合体育高水平运动员和自主选拔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同时申请。未能获得体育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认定的,其体育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自主选拔认定的参考。

第28条具有男子足球、乒乓球、武术、击剑、网球、手球、棒球、羽毛球、象棋、围棋、国际象棋、桥牌特长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特长生测试,其选拔方式参照自主选拔。其申请材料的书面评审单独进行。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其初试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复试单独举行,以相应体育特长项目的水平测试为主要内容。少数运动水平特别突出的,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以给予至多不超过60分的政策优惠。

第29条我校在个别区域内进行改革试点的,按照试点办法进行自主选拔认定。

第30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外国国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申请参加AAA测试,但不作为自主选拔考生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31条考生因家庭经济原因参加自主选拔考试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我校申请资助。

第32条本办法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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