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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

编辑:

2017-09-22

四、遵守招生录取时间安排

试点高校的考核工作须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2月底前,试点高校要发布年度自主招生简章。3月底前,考生要按照试点高校要求完成报名申请。4月底前,试点高校要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试点高校完成考核,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市高招办在公布高考成绩后,将统一组织有关考生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完成自主招生录取。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落实教育部、市高招办、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公示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等,同时要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高招办进行公示,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六、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天津市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对在自主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和各有关中学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流程,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天津市招委印发的天津市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的全部内容就是这些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同学们请提前进行相关了解。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有关的信息,就请继续关注威廉希尔app 天津高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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