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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江高考思想政治自选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编辑:sx_chenzf

2014-03-07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浙江高考思想政治自选模块由威廉希尔app 提供!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3分)

参考答案:

(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①结婚必须履行结构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阿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阿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诩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浙江高考思想政治自选模块由威廉希尔app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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