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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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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七、技能成绩

(一)自2015年起,已实行职业技能考试的类别所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不再计技能成绩。

(二)2015年计算机类、文秘类、化工(环保)类、药学类、财会类、商业类、医学护理类、农艺类等未实行职业技能考试的类别,技能证书符合《2015年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认定对照表》,且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一致的考生,技能成绩为10分,计入考试总成绩。

考生须在报名确认时向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交验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并上交复印件一份。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存入考生档案,并于当年6月7日前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职业技能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不一致的,不计技能成绩。

八、政策加分

按《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浙高招委〔2015〕2号)执行。其它类中的“退役士兵高职招生”政策加分按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高职院校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1〕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所有项目资格审核、公示等事宜均与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相同。

九、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实行免试升学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有关规定精神,凡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免试保送就读我省高职院校相关或相近专业。具体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在2014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高校须在5月2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办理录取手续。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对于2015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高校须在7月31日之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再办理。

十、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试行方案>的通知》(浙教试院〔2014〕25号)精神,全省职业技能考试今年在继续实施机械类等9大类的基础上,新开考计算机类、文秘类、化工(环保)类、财会类、商业类、农艺类等6大类,凡报考2016年高职单考单招上述类别的考生,须于2015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参加相应类别的全省职业技能考试。

药学类和医学护理类将于2016年开展职业技能考试,报考2017年单独考试招生该两类的考生,须于2016年规定时间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技能考试。

十一、严禁弄虚作假。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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