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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招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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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3、综合素质测试

(1)学校组织报考资格审查,确定并公示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通过公示的考生必须来学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

(2)经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小组审核通过且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打印准考证,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学校综合素质测试。

(3)综合素质测试分为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项两部分,总分不超过150分。

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30分,由考评组专家按要求独立评分。各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与方式如下:

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与形式

素质特长项分为文艺类、体育类、证书类、荣誉类等,单项最高20分(详见以下表内各项),且综合素质测试(即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项两部分成绩之和)不超过150分。考生所申请特长的奖项、证书及各项事由均需在高中阶段,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结束日期之前获得方为有效。考生在报名时须主动填报相关内容,未填报的、填报内容不合规定的或无有效证明的,不予认可。同时符合多项素质特长项条件者,只能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素质特长分。上述素质特长项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综合素质测试环节查验原件。考生素质特长分须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集体确认。

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院招生网查询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录取办法

(1)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6年高考,录取批次安排在浙江省文、理科第三批提前批;

(2)考生须在院校志愿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院志愿,否则无效;

(3)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

(4)总分按照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项合计而成,满分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折合满分60分(所有会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会考科目数),占总分的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合满分150分,占总分的50%,高考成绩(普通高考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三)折合满分90分,占总分的30%。

高中学业水平(高中会考)成绩换算表

(5)专业投档办法: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总分成绩分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6)同等条件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后,优先录取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7)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三)录取规则

1、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体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学校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根据普高生的文科、理科两类对象按计划录取。进行总分折算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

5、考生总分相同时,先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先按素质特长分再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6、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7、若第一志愿填报考生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为志愿填报人数的85%(按四舍五入原则)。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未招满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转入高考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和科类录取。

8、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同时可在学校招生网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9、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四)体检

1、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

2、复检:学生入学后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五、招生进度与时间安排(若遇不可控因素,时间可能作一定调整,届时会提前公告,请密切关注我校招生网)

六、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一)为顺利完成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并确保质量,整个选拔实施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所有参加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均需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资格;对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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