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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第五章 考生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参加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根据普高生的文科、理科两类对象按计划录取。
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6年高考,录取批次安排在浙江省文、理科第三批提前批。考生须在院校志愿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院志愿,否则无效,且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总分成绩分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总分按照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项合计而成,满分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折合满分60分(所有会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会考科目数),占总分的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合满分150分,占总分的50%,高考成绩(普通高考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三)折合满分90分,占总分的30%。
高中学业水平(高中会考)成绩换算表
第十五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先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先按素质特长分再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后,优先录取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若第一志愿填报考生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为志愿填报人数的85%(四舍五入原则)。
第十八条 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同时可在学校招生网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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