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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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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试安排

第十一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试时间为2016年4月9、10日。

第十二条 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综合素质测试均为面试、播音与支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专业综合素质测试为面试和体检,其中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测试内容为:仪态仪表、口语表达、朗读自备材料、朗读指定材料、即兴评述、现场提问、特长展示组成。舞蹈表演专业测试内容为:形体、软开度、技巧展示、即兴表演、舞蹈剧目表演、特长展示组成。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面试内容为:仪态仪表、形体风度、动作反应、自我介绍、朗读指定材料、现场提问、特长展示组成,完成面试的考生由民航专业体检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专业体检。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指导意见》第一条中所指出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和第二条“学院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专业,学院则不予录取。录取受限的专业,详见《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2016年招生录取专业受限一览表》。

第十五条 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均按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2016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二批提前。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专业录取批次为文理二批提前。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院志愿,否则无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未被我院录取者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院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满分100分)×1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4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5分(计分科目不含通用技术和自选综合科目)。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 对进档的考生,学院按照各专业文理科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文理科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文理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通过初审的考生需在综合素质测试现场缴纳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初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参加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专业体检的考生另需缴纳体检费,标准为300元/人(由中国民航体检中心收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培养成本收费,根据最新的浙价费〔2013〕34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招生的新生开始执行新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每生每年22000元;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年19000元;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专业每生每年23000元。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文件为准。请考生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学院网址:http://qjxy.hznu.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qjzs.hznu.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设民族餐。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办。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邮编:310018;招生热线:0571-28865806。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我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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