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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缴费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一)学校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
(二)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于2016年3月12日前在浙江海洋学院招生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考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缴费:
(一)收费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缴纳报考费后才能参加综合测试,收费标准为110元/人,收费发票报到现场发放。
(二)缴费方式:考生请于2016年3月12日—3月20日期间到当地银行网点办理银行汇款缴费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将报考费直接汇入我校账户(开户名称:浙江海洋学院,开户行:舟山市建行营业部,账号:33001706260059006666-0005),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报考费、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末四位;缴费后请妥善保管汇款凭条,以备查询之用。
(三)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不能参加考试。
第七章 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具体信息如下:
(一)测试时间和地点:2016年4月16日—17日,浙江海洋学院新城校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有关安排将提前在招生网进行公布。
(二)测试方式:
1.笔试:主要测试学生的知识素养及运用知识的能力。学校根据笔试成绩,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同分考生一并入围)。考生需自备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笔试满分100分。
2.面试:主要测试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和素质(包括仪态仪表、口头表达、书面表达等)。面试满分100分。
3.成绩评定: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计算形成。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学校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入围名单,最终入围考生名单不超过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的5倍。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八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六条 入围考生须参加2016年高考二类科目组考试。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将浙江海洋学院填为第一院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专业志愿时,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考生入围专业一致,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入围考生志愿填报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不计分,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如仍不足(因体检受限等原因所致),则从各专业投档基准线下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直至满额。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报考英语(师范)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按总分150分计)。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九章 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我校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所有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1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海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等10余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十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若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我校将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公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考务安排、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www.zjo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o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80—2550022,8180821(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580-255001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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