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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州医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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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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