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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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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四、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一)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同一考场监考教师应来自不同的学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点主考选聘。严格执行《选聘条件》,兼顾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决回避担任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监考、巡视工作,严禁进入考点(场);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二)对招生考试管理人员实行全省上下逐级全员教育培训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对涉考(密)人员要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重点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为主,同时强化考试安全保密知识及考务操作规程培训,特别是有关考务改进措施的落实和防作弊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涉考(密)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保障、安全防范能力。

(三)考区(点)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四)巡视员、监督员

省招委从高校、教育厅机关、省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委会成员、省教育厅领导开展联点巡查。

州、地、市招(考)委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向同级招(考)委会汇报巡视、监督情况。

标签: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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