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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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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潇湘学院招生录取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且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非外语专业考生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学院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规定,结合文化成绩和相关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潇湘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潇湘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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