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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兰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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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兰州城市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的情况,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成绩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我校艺术类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2、音乐、美术、舞蹈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国际乘务方向)专业的录取原则为: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考试合格,按照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总分×50%+文化总分×50%(专业成绩满分为300分,文化成绩满分为750分)。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

4、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要求女生招生总数不低于本专业计划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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