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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录取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录取二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受调剂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将尊重考生的志愿要求,按专业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招生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由我校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 艺术专业考生录取时,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非美术类专业认可本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证。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录取二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受调剂志愿考生。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考生分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1)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2)住宿费、退学费用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优助学制度:在校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学院设立了“学院奖学金”、“爱心超市基金”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根据各省份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如出现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扣押录取通知书情况,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招生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具体可通过电话查询、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寄发通知书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1)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8;(2)学院网址:www.sdec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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