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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监督机构,负责招生全过程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住宿费为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 天津市市内六区考生原则上实行走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见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三条 对天津是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可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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