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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第十二条 普通类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省份适用)》。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详见我校《音乐学(音乐学与实用音乐艺术方向)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招生简章》。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即音乐学(音乐学与实用音乐艺术方向)。
第十四条 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隻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文化成绩(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该专业录取原则有明确规定,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淮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淮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但培养师资的功能没有改变。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主科、键盘主科)、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証和学位証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証书。除以上各专业及未能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且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科专业修读期间还可通过参加培训及考试接受教师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証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2%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証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証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証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証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所属校区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淮。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省份适用)》、《音乐学(音乐学与实用音乐艺术方向)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招生简章》请登录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 www.tjnuzsb.com
电子邮箱:shidazhaoban@126.com
电话: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2014招生章程就分享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大家冲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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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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