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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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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第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浙江省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85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美术类本科专业和获“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500元,一般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6000元,工科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7000元,美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900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17000元,住宿费每学年1200元左右。

第十七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 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短信咨询:13989790577

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微博:http://t.qq.com/wucczs

微信平台:zswucc

邮 箱: wucczsb@wz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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