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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睿达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网址:http://zs.zisu.edu.cn
电话:0571-88213107/88213059
传真:0571-88219311/88218273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
邮编:31001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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