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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8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3800元/生.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43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000元—10000元/生.年,艺术类二类专科专业6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一级公寓1200元/生.年,引资公寓14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经办,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4.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学院奖学金
(1)设一、二等奖及单项奖,其中一等奖1000元/人。
(2)学生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000元。
(3)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500元。
6.企业奖助学金
(1)真维斯助学金:大一4000元/人,大二2000元/人,大三1000元/人,大四1000元/人;名额不定。
(2)“广田”奖励基金: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竞赛的集体和个人,名额不限。
(3)“少康”奖学金:奖励科技创新、出国留学、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学生,名额不限。
(4)其他企业奖助学金:旭日奖学金、移动奖学金、六如轩奖学金、爱牙助学金、群星·东方威尼斯助学金、金迪实业助学金等。
7.助困措施
(1)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发放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金;
(3)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陈刚
监督电话:0752-2527273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本章程适用于惠州学院2011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委托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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