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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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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省招考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考生均可通过省招考院提供的途径查询。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大理州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元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院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学地点: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新城蔚文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2-3189545

电话传真:0872-3189539

邮政编码:6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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