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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三、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安排
根据院校申请,经研究,同意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等64所省外院校在闽设点组织2017年艺术类专业校考。
(一)考试时间。2017年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的具体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等详见《201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省外院校在闽校考安排表》(附件1)。
(二)考试报名。考生须在指定时间,持本人2017年福建省《艺术专业准考证》《艺术类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福建师范大学(地点详见附件1)报名,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考试费用,并按要求参加与省级统考相对应类别的校考,逾期不再受理。招生院校应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和考生持有的《艺术类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类别。
(三)校考考点。2017年省外高校在闽设点校考考点统一由福建师范大学统筹安排。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适用高校范围的要求,在福建省招收艺术类考生的高校原则上应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学校不再组织校考。
福建省拟于明年起对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除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高校、985和211高校以及以艺术专业招生为主的本科院校,其他院校一律不在福建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在闽设点校考工作要求
各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校考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一)强化组织领导。艺术类专业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组成部分。
福建师范大学要切实加强对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选聘考试工作人员,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和法制教育,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点周边的安全疏导与警戒,维护考场工作秩序,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招生院校要切实做好校考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详尽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考前必须与福建师范大学签订工作协议,选派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其中纪检监察人员1名)携带院校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来闽组织校考;严禁招生院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严禁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家长、助考机构等接触,严禁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加强考评人员选聘和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二)严格规范管理。招生院校考前应向社会公布校考工作实施办法。
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校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招生院校自行负责。校考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因测试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场所的测试应参照标准化考点要求管理。
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评人员组成结构,校考中校外考评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加强考评人员名单的安全保密,不得安排考评人员跨专业评审,非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音乐、舞蹈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考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要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比赛等测试内容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招生院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三)严肃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校考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在校考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其参加的所有招生院校校考的成绩一律无效。
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关于艺术类专业招生校考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福建师范大学,组织实施好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对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不按规定选派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考评专家)、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招生院校,将取消其在闽设点校考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部,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处理。
五、校考成绩报送
招生院校考后应及时在本校网站公示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并将校考《专业合格证》(含专业成绩)寄发给考生本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同时,请招生院校(含未在闽设点组织校考的院校)于2017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将校考合格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详见附件2),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艺术类院校成绩报送系统”报送我院审核;并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用特快专递,寄达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考合格考生名单”)。
未在福建省设点校考的高校应一并将校考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处理结果通报我院普招处进行后续处理。凡未按时按规定报送考生校考成绩,或报送的校考合格生源数超出规定比例,或信息漏报、错报等影响考生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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