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一志愿报考且高考原始总分达到我校所确定文化录取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非750分制的地区进行折合),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无单科小分限制。
民族英才班按招生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排队实施录取。
第十四条 文化线、专业线的产生:按考生专业综合成绩排队,结合各专业及各省当年生源情况,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20~150%确定文化线,文化线过线考生按专业综合成绩排队录取,生成最终专业录取线。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招考方向计划数的30%。
音乐学专业最终录取时,各省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各招考方向(不含音乐教育方向)计划数的20%,不包含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 入学待遇
第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美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类招生,下设“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影像设计)”两个专业方向,采取统一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入校后根据专业考试成绩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上述两个专业方向学习。影像设计专业方向学生须自备数码单反相机。
第二十三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详细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