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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五章 校考成绩认定
第十五条 校考合格证书由招生院校及时发放给考生本人。招生院校应于4月20日前,将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相关信息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件7)的要求,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上传数据,同时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招生院校的校考专业合格人数,应按不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超出规定人数以外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2017年,凡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学、绘画、中国画、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广播电视编导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专业省统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从2018年起,凡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实验艺术、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第十八条 未经我院备案审批,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校考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我院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我省将不予投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校考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各考点和招生院校应及时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上报作弊考生信息(见附件8),且招生院校须同时向我院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原江苏省教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规定,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收费标准为考试费每科60元。
设点考试院校应按与考点单位签订的协议向考点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考场及相关设施的更新改造,考试组织管理,专家评委及考务人员的加班、食宿、劳务费等。设点院校应按每考生5元标准上缴我院,该款项由考点代省考试院向设点院校收取,该款项将作为招生宣传、系统平台开发与维护、考点建设与管理等支出费用。此外,网上报名过程中所产生的网上支付手续费由设点院校承担,该项费用直接由网上支付平台收取。后两项费用不得再另行向考生收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考点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如有新的规定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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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艺术类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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