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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青海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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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

三、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的使用

(一)校考高校按照校考成绩录取。校考专业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确定,考试成绩由院校通知考生。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信息于4月15日前以纸介质(加盖院校公章)、标准数据库两种形式函告青海省招办(电子邮箱:348755673@qq.com)。因校考院校没有按时报送考生校考成绩或信息漏报、错报等造成考生录取所产生的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二)除校考院校(专业)外,其余院校(含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均要认可并使用我省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专业合格标准由省招委确定,考试成绩通知单和专业考试合格证于1月16日前由青海师范大学负责下发,考生也可登陆青海招考信息网(www.qhzk.com)查询。

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四、志愿填报

获得省级统考专业合格证并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取得艺术类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

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的志愿电子信息为准。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与我省普通类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在多所院校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28日。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志愿,但其中的“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五、招生录取

(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院校、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招生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和其他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按照我省确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投档录取。

(二)省招办于6月30日前将校考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函告相关院校,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院校必须在7月8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函告省招办。因校考院校没有按时报送拟录取名单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中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换)录。

(四)艺术类考生不准在同一院校平行填报两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志愿(即“平行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招考办、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艺术类考试招生政策,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强化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及高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学籍。

七、青海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31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专业)招生考院校名单(13所)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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