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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和形式
以声乐为主考项或副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3首歌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注:(1)考试时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不能移调演唱,其他歌曲可移调演唱。
3.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
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纯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高、节奏准确,演唱较完整。
注:考生应符合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作品,包括车尔尼钢琴练习曲1首(可视谱弹奏)、奏鸣曲快板乐章1首(须背谱弹奏)。
①练习曲的考试曲目分下列两个级别组,考生根据自己的程度选择其中一个级别组,考试曲目从该级别组曲目中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两个级别组分别是:
第一组:车尔尼299练习曲第15首、第19首、第29首、第33首。
第二组:车尔尼740练习曲第16首、第23首、第31首、第44首。
②奏鸣曲快板乐章的考试曲目由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定。
(2)以钢琴为副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弹奏1首作品。考试曲目由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定。
注:①考生弹奏练习曲的速度应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标注的速度,反复记号不用反复弹奏。
②主考项考生须自备所选车尔尼练习曲级别组的全部曲谱。
③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抽考作品片段。
3.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作品节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作品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单手大指和小指能伸展到八度。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2首,其中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练习曲和乐曲各2首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2)以器乐作为主考项的考生,须在指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7种,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
(3)打击乐考生必须选择下列组合之一参加考试:A.小军鼓与玛琳巴;B.小军鼓与爵士鼓;C.小军鼓与排鼓。
注:①西洋乐器考生考试时必须采用钢琴伴奏形式(选考练习曲和巴赫无伴奏作品时除外,选考打击乐器时除外),钢琴伴奏自带,不能使用伴奏CD;民族乐器考生不可自带伴奏或伴奏CD。
②考场提供钢琴、双排键电子琴(EL900M)、小军鼓、马林巴、爵士鼓、排鼓,其他乐器考生自备。古筝和扬琴考生统一使用考场提供的琴架。
3.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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