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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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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七、填报志愿

1.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至15日,逾期不再办理。

2.各区县招办、报名点负责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工作。考生按照市高招办公布的《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填报志愿的办法另行规定。

3.考生填报志愿时,必须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了解招生学校的招生规定、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情况,保证所填报志愿信息的真实、准确。

八、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九、录取

1.春季高考录取按照艺术类录取学校(专业)、普通类本科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提前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录取学校的顺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

艺术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录取时,招生学校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其他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市高招办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4.已被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限报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高考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十、其他

1.春季招生考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县招办进行复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县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高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高考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今年的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高考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高考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春季高考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进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有序;

(4)按照统一信息标准,准确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各类招生工作信息;

(5)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7)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8)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

1.考生号编制办法

2.录取照顾政策

3.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4.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5.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1

考生号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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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第1-2 为年份的后两位。如2016年,此两位应为‘16’。

第3-8 为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120101和平区   120102河东区   120103河西区

120104南开区   120105河北区   120106红桥区

120107滨海新区(塘沽)    120108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滨海新区(大港和海滨教育中心)

120110东丽区   120111西青区   120112津南区

120113北辰区   120221宁河区   120222武清区

120223静海区   120224宝坻区   120225蓟县

120226铁厂

第9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0’春季高考

第10为科类代码,标准为:‘5’普通类;‘3’艺术类

第11-14  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各区县招办根据预计的生源数量,为所辖各报名点划定考生号号段起止范围。

2.各报名点要按本区县招办划定的考生号号段范围,为报名的考生确定考生号,并做好记载。

3.滨海新区(大港)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至7000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考生的顺序号为7001至9999

其他区县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至9999

三、举例说明:

如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顺序为第一位的普通类考生,则其考生号为161201090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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