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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简章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办法:在投档考生中,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考生春季高考总成绩(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成绩之和)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春季高考总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为5000元/生.年。如政府当年度对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学生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 春季录取学生标准修业年限为二年,对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简章仅适用于2017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春季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简章经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春季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简章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简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简章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勤路蓝月湾二期
邮编:300387电话:022-23541338
天津师范大学网址:www.tjnu.edu.cn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tjnuzsb.com
招生咨询电子邮箱:shidazhaoban@126.com
天津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2-27489671022-2738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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