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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第二十一条 我校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考生须达到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相应的文化成绩标准,然后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生注册,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天津城建大学设有覆盖面达35%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100080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6507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4400、54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12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专业)25000元/生、年
2、软件专业的学生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相关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我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度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085247
网 址:http://www.tcu.edu.cn
E-mail: zhb@t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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