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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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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艺术(美术)类专业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学费较高,入学后仍有大量材料费用投入,请考生、家长依据自身条件酌定报考。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gmtj.com

E-mail:tjgyms@126.com

电话:022—26786329

传真:022—26773252

邮编:300250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革新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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