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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第十四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投档成绩中含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天津市和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15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15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按培养计划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校后第二学年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调整专业。
第二十六条 被数学类和电子信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在第四学期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择专业。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经选拔可进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和卓越职教师资培养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成绩优异的新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建有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资助、社会资助、就业帮扶等多种帮困措施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为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早餐鸡蛋,午晚餐主食、菜品、营养汤。同时,提供500个左右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高职”。对符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免费师范生的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及后续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与相关省(自治区)及市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度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与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ute.edu.cn E-mail:tutezsb@126.com
电话:022-88181513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邮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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