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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二、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上文、函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高中生之友》高考天地版第四期)。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国防定向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 号)执行。公安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按公安部、教育部颁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行。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将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有关通知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通过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可以免予外语听力测试。考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招考办于4月3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2、经批准免予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一律不得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3、经批准免予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在答题卡外语听力部分填涂答案一律视为无效。其外语成绩的计算依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教学司〔2002〕30号)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普通高校本专科考生的分数(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 (成绩)×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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