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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使用说明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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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使用说明:

(一)有资格单独组织校考的高校,按照校考成绩录取。校考专业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确定,考试成绩由院校通知考生。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信息于4月15日前以纸介质(加盖院校公章)、标准数据库两种形式报青海省招办备案(电子邮箱:546151209@qq.com)。因校考院校没有按时报送考生校考成绩或信息漏报、错报等,影响考生录取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二)除有资格单独组织校考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外,其余院校(含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均要认可并使用我省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专业合格标准由省招委确定,1月11日前由青海师范大学负责公布成绩,考生可登陆“青海省招考信息网”(www.qhzk.com)查询。

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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