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2014福建艺考工作通知发布

2013-12-11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文件要求,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它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二)省内高校(除部、委属院校及省教育厅批准的院校及专业外)和省外所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院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教育部政策允许校考的院校在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中,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或在相应类别省级统考本科合格基础上的校考成绩。

经省教育厅批准,我省下列院校的招生专业可组织校考:(1)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2)福建师范大学音乐表演专业(圆号、长号、小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巴松、大提琴、小提琴、唢呐、琵琶、二胡、扬琴、中西打击乐器、贝司、笙、笛子、古筝、古琴等方向);(3)福建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闽南方言方向)专业;(4)华侨大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

(三)省级统考。省级统考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委托各设点高校具体承办。各承办院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1.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闽考院〔2012〕43号)要求,制订各类别考试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合理设计考试流程,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并于考前5天将各类别考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备案。

2.各类别专业考评人员(含仲裁小组成员)名单在我院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于考试前交由各设点高校负责管理;各承办院校要注意做好考评人员的保密工作,相关名单要参照机密级事项管理。对命题、制卷、考核、阅卷及登分人员要实行24小时封闭式入闱管理,禁止考评人员使用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

3.要严格选聘考务工作人员,做好岗前业务培训,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肃纪律,非考评、考务工作人员禁止出入考评场所。要加大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严肃考风考纪。

4.要加大对考试考场条件建设,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对考生考试过程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考生考试情况。要加强考点周边的安全疏导与警戒,维护考场秩序,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5.各省级统考承办院校应于各类别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一次性将所有考生成绩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其中表演类考生合格成绩须注明专业方向。经核实并确认后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供招生学校查询;考生可通过网站查询本人统考成绩、位次等信息。各承办院校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考生成绩后,将各类别《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打印并盖章,统一寄往各县(市、区)级招生考试机构。

(四)校考。获准在我省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应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专业规范校考组织工作,并接受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与监督,招生院校应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和考生持有的《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