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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发布

2013-12-06

(二)考点设置

1.全省艺术类统考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和安排。美术类和音乐类分设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三个考点,舞蹈类设贵州大学一个考点。

2.省内院校校考工作由各设点高校具体组织实施,贵州大学校考专业有: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贵州师范大学校考专业有:播音与主持艺术;贵州民族大学校考专业有:书法学、广播电视编导。

我省艺术类各专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安排详见附件3。

(三)省外院校设点要求

1.按照教育部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可在我省设点的院校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11院校、省直属高校及教育部批准的7所独立学院。其他高校均不能在我省设点组织考试。

2.符合设点要求的院校拟在我省设点,应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经院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专业考试收费标准、学校招生简章、专业考试管理措施、管理办法等,并达到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要求,报经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及地点。

3.设点高校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熟悉专业考试业务的教师及纪检人员参加专业考试管理工作。监考人员(五人以上)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考试要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须将考试情况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留存备查。

(四)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命题工作管理。我省统考命题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校考命题工作由考点院校组织实施,并将工作方案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设点高校须严格按规定做好命题、试卷制作及保密保管工作,参与命题、审题及试卷保管等工作人员要与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

(五)评委选聘工作。省招生考试院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思想品德好、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教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专业考试、未参加本专业高考辅导班教学及相关活动的教师,按专业类别建立评委库,从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评委担任专业考试评分工作。原则上面试科目评委小组不少于5人,统考专业评委由不同高校教师组成。如个别艺术类专业评委数量不足需外聘,须经考点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外聘人员须符合评委选聘条件,所聘人员名单应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六)评卷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要“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面试科目须由5人组成的评委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广播电视编导等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和评卷须全程监控和录像,重要环节要有文字记录,考生专业考试试卷(含视频录像)须密封保存4年,以备查阅。

(七)省内考点院校要在专业考试结束后,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刻制专业考试成绩光盘一式四份并密封,交省招生考试院(三份)和校纪检监察部门(一份)留存。省招生考试院于2014年1月25日前公布省内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合格分数线,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和考生成绩分布等信息,考生可登陆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信息平台(http://www.gzszk.com)查询专业考试成绩(不再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八)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范围、录取原则、学费标准等。省外院校须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由主管部门核准的本校招生简章,省内院校招生简章须经省教育厅核准,于2013年12月1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

(九)省外招生院校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未经备案的考生,不予认可考生资格。

(十)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要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各相关考点的专业考试;省内初中五年制的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由省内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