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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013-12-04

四、高校招生简章

10、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2014年度在鄂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2014年2月底前向省招办、省教育考试院分别提供本校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五、统考、联考和校考

11、湖北省对美术类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组织全省统考,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收非美术类本科专业组织校际联考,高职高专院校招收非美术类高职高职专业组织校际联考。全省美术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协调并成立统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布。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非美术类本科专业校际联考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全省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非美术类高职高专专业联考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指导和监督,由全省高职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12、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科目为: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100分),总分300分。非美术类高职高专专业实行联考的专业类别有: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含钢琴演奏)类专业、舞蹈表演类专业、影视表演类专业、播音与艺术主持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和音像技术类专业,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校际联考的专业类别有:表演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表演、音乐学和摄影。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300分。

13、安排在艺术本科(一)批次录取的所有院校(包括教育部批准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须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不能录取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不合格考生;艺术本科(一)部分高校的美术类专业若不组织校考,专业成绩可直接使用湖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从2014年起,报考教育部批准实行自划线院校(含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美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且达到省统一划定的合格线,否则校考成绩无效。

14、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高校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湖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校考。

15、安排在艺术本科(三)批次录取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招收美术类本科专业和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自行组织校考,录取时美术类专业成绩使用湖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校际联考专业成绩。

16、安排在艺术高职高专批次录取的省内外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招收湖北省组织了统(联)考的艺术高职高专专业,均不自行组织校考,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全省统(联)考专业成绩。

17、对湖北省未组织统(联)考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和少数高职高专专业,由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除外)自行组织校考;不自行组织校考的,由学校提出申请,认可一所其他学校同层次(指学历层次相同,即本科或者专科,下同)、同专业名称的合格生源,在2月底之前报省招办,经同意后高校方可向社会公布,高校不得未经省招办同意擅自指定公布认可其它学校合格生源,因高校擅自指定合格证使用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高校负责。省招办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将认可学校与计划一并公布。

18、外省院校在湖北省设置考场进行校考,应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高校应在11月份将本校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函告省教育考试院,以便统一安排考场。在湖北省设置考场组织专业考试一般应在3月底前全部结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认可而在我省自行组织的考试,我省将不承认其考试结果。

艺术专业考试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准确。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