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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艺考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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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的性质和目的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是全国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试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对考生专业水平及素质进行客观、准确评定的目的,以利于招生高校根据本校音乐类专业的培养要求,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音乐类各专业新生,更好地培养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艺术人才。

二、考查要求

通过考试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考查考生掌握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情况。

三、考试科目

1.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笔试)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均考,基本乐科满分为130分。

2.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试科目。主试科目满分为260分。

3.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加试科目,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其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四、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声乐考试目的、内容和形式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

考生在网上确认信息时必须填报三首歌曲,考试时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择一首作为考试曲目,演唱时间不超过5分钟。

3.考试要求

(1)声带无毛病,能够运用良好的发声方法进行演唱。

(2)用较准确的语音(普通话、方言、外国语言)演唱。

(3)歌剧咏叹调须用原调演唱。

(4)不允许自带伴奏,不得用音像制品伴奏。如需伴奏,考生须提供乐谱,由考点统一免费提供伴奏或自弹自唱(仅限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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