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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的违约处理

2011-03-24

国防生的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协议: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中途退学或转学考。

(五)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六)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被终止协议的学生不再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选培办应按照计划,及时考察递补对象,做好递补工作。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认定其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应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五)款被淘汰的学生,需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第(六)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由选培办和高校共同负责,并报上级主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