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学金
第17条香港中文大学提供奖学金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或「免学费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
第18条同时选择报读奖学金及非奖学金专业类的同学, 倘高考成绩未达奖学金的录取线, 香港中文大学将考虑其非奖学金的专业志愿, 按其高考成绩择优而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19条选择报读奖学金专业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20条内地学生来港就读,可以因私身分申请「进入许可」标签,香港中文大学将安排获得录取的同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标签。学生取得标签后,须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办赴港通行证。
第21条学生必须于八月下旬抵港就学。大学将举办各类迎新活动,以及安排注册、选课等辅导,协助学生适应学习生活。
第22条香港中文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为: 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电话: (00852) 3943 8946 、(00852) 3943 8661或13068470068(内地号码专线);传真: (00852) 2603 5184;电邮: ugmain@cuhk.edu.hk;网址: http://www.cuhk.edu.hk/adm/mainland。
第23条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负责解释。
奖学金章程
第1条为鼓励成绩优异的内地学生来香港中文大学就读,本校提供多名奖学金名额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及「免学费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奖学金名额分布于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
第2条奖学金只给予填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考生亦须以「全额奖学金类」及「免学费奖学金类」为其中一/二个专业志愿。
第3条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或高于中文大学为颁授奖学金而定的最低分数线方可申请奖学金。(以750分为标准高考满分计算,理工类及综合类考生须达630分或以上,文史类考生须达600分或以上;另英语单科成绩须达130分或以上。) 若符合奖学金最低分数考生超过该省/市/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则按名额及高考实分由高至低顺序选拔,先为「全额奖学金类」,再为「免学费奖学金类」。
第4条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及「免学费奖学金」两种。「全额奖学金」学生将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以及每年45,000港元住宿及生活津贴;「免学费奖学金」学生则可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奖学金只于学生在学期间颁发,且颁授期不得多于四年,修业期超逾此四年上限者亦不会另获奖学金。
第5条本两项奖学金专为内地学生而设。若学生于在学期间任何时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则须终止奖学金之颁发。
第6条奖学金原则上为期四年,但获奖学生每学年成绩须达到大学具体规定的平均积点3.00(相当于乙等),方可在其后学年续领。若学生学年成绩未达到续领奖学金要求的平均积点,则须保留观察一年,但若翌年成绩仍未达到大学的规定,有关奖学金则须终止。若奖学金生因违反任何大学规例或条例,经大学教务会学生纪律委员会议决予以处分者,大学可考虑暂停、扣减或终止其奖学金。
第7条选择奖学金专业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8条奖学金的颁发须依照香港中文大学制定的相关规章及程序执行。香港中文大学对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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