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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8
50.加分照顾条件
(1)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均以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形式提供给高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 、“田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100米栏、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套路)、游泳、羽毛球等8个项目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经体育部门资格审查并参加省招考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成绩合格的应届毕业生;②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③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④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中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生,投档时可加4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谋就业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4)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报并审核后,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在录取投档时,各类加分考生都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考试成绩加上照顾的分数为投档分数进行投档,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51.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农村贫困地区学生以及个别特殊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中心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后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相关高校。
53.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招考中心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4.高校成立由校(院)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5.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调阅合格生源考生档案,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高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省招考中心将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可根据招生计划数、生源分布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招生微调计划数和调档比例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省招考中心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56.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我省将及时与之联系沟通,招生高校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其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完全由高校负责解决。
57.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在此基础上本校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招考中心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中心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校根据经我省招考中心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0.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通讯地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论或评语等)、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高校录取结束后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及成绩志愿信息等)作为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我省不再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根据录取学校要求,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高校。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必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体格体检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相一致,以上材料及考生诚信报名考试承诺书由县级招办保存。
6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招考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62.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高校根据经我省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我省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63.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4.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信息管理
6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务实做到程序要到位、步骤不简化,实现信息采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详细比对核验,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网络系统及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要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拷贝相关信息。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信息公开公示
6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67.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等。
我省招考中心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和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省招考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8.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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