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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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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一、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

初次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专业志愿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 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对同一专业 志愿顺序考生录取后,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志愿。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 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 理。

后续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方式。

(2)对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

一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非第一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方式。

(3)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被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根据考生兴趣、专业培养需要和相关专业分流规定,将在大学二年级初或二年级末分选具体专业。按类招生的有:

化学类:包括化学、材料化学;

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

(4)我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

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录取批次规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

音乐表演:

分行当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声乐9人,钢琴9人,器乐14人(单簧管、双簧管、长笛、手风琴、小提琴、大提琴、小号、打击乐、杨琴、古筝、二胡、竹笛、唢呐、琵琶各1人,若以上项目一志愿生源不足有缺额,则将计划依次调整到钢琴、声乐)。

舞蹈学:

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书法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

按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与影视文学:

山西省内考生文化成绩按普通文理科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线的85%划线,按文化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山西省外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

为航空业培养,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

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本专业相应录取批次规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

1.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第一志愿采用专业优先录取方式。

3.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未完成录取计划,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办法采用专业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

4.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测试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 由我校组织实施。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降分政策。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师范类专业,无师范院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五章  学历 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我校各学院学生学习期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山西师范大学

临汾学院体现“临汾学院××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2015年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及提前单独招生录入我校的学生,进校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 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山西师范大学所属校区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 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山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山西师范大学网址:www.sxnu.edu.cn

招生办电话:0357-2051067

邮   编:041004

E-mail:zsb@sxnu.edu.cn

通信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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