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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治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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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办与相应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在110%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高考政策加分。

第十五条 学校按投档分数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 清录取规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不服从(或未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 理。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分数线,依据专业测试成绩录取。

第二十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原则为:同批次进档考生中生源地优先、高分数优先、农村户籍优先。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计划仅安排在山西省。录取办法是:依据各专业报考考生的成绩、志愿,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投档,学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不接受新生入学前、入学报到中调整专业的申请。入学后专业调整,依据《长治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长治医学院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长治医学院具名具印的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条件授予学校具名具印的相应学位。

第六章  收费、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前可持有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报到后向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综合资助平台,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济资助,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或中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仅在院本部招生办通过远程网上录取进行,派出人员仅进行招生宣传、招生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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