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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编辑:

2016-04-19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016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切实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略)

2、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先进对象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竞赛优胜对象

3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4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3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前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5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政策照顾对象

6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7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8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9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0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退役军人

考生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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