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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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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四、监督约束机制与申诉渠道

1.上海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在上海市教委、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校纪委、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2. 我校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综合评价录取”工作,面试在标准化教室进行,面试过程全程录像备查。

3.如果考生对上海大学本项工作有异议,可向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作出答复。如仍持不同意见,可逐级向上反映。

五、其他须知

1.对在“综合评价录取”招生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则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2.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也不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3.学校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4.咨询电话:021-66134148 投诉监督电话:021-6613285

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6:30

六、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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