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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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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四、录取办法

学校最终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占6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学校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成绩(满分600)+学校考核成绩(满分30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从高到低排序,分文理科依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进行预录取。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原则。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高考投档成绩高的考生。

其中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上海市自主招生控制线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办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九门科目按等第进行赋分(A=100分、B=90分、C=80、D=60分),最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九门平均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各科折算成绩÷9】。对部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地理学科只有合格而无等第的考生,则按除地理外八门科目进行折算。

预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领导机构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正式录取。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

五、其他

1、考生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若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录取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3、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机构指导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我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54344651。

4、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200062),咨询电话:021-62232212,招生网址:www.zsb.ecnu.edu.cn

5、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属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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